隋書 卷81 列傳 第46 東夷
作者:唐 魏徵(西元580~643年)等
流求國,居海島之中,當建安郡東,水行五日而至。
土多山洞。其王姓歡斯氏,名渴剌兜,不知其由來有國世數也。彼土人呼之爲可老羊,妻曰多拔荼。所居曰波羅檀洞,塹柵三重,環以流水,樹棘爲籓。王所居舍,其大一十六間,雕刻禽獸。多鬥鏤樹,似橘而葉密,條纖如髮之下垂。
國有四五帥,統諸洞,洞有小王。往往有村,村有鳥Y帥,並以善戰者爲之,自相樹立,理一村之事。
男女皆以白紵繩纏髮,從項後般繞至額。其男子用鳥羽爲冠,裝以珠貝,飾以赤毛,形制不同。婦人以羅紋白布爲帽,其形方正。織鬥鏤皮並雜毛以爲衣,制裁不一。綴毛垂螺爲飾,雜色相間,下垂小貝,其聲如佩,綴璫施釧,懸珠於頸。織藤爲笠,飾以毛羽。有刀弰、弓箭、劍鈹之屬。其處少鐵,刃皆薄小,多以骨角輔助之。編紵爲甲,或用熊豹皮。
王乘木獸,令左右輿之而行,導從不過數十人。小王乘機,鏤爲獸形。國人好相攻擊,人皆驍健善走,難死而耐創。
諸洞各爲部隊,不相救助。兩陣相當,勇者三五人出前跳噪,交言相罵,因相擊射。如其不勝,一軍皆走,遣人致謝,即共和解。收取鬥死者,共聚而食之,仍以髑髏將向王所。王即賜之以冠,便爲隊帥。
無賦斂,有事則均稅。用刑亦無常準,皆臨事科決。犯罪皆斷於鳥Y帥;不服,則上請於王,王令臣下共議定之。獄無枷鎖,唯用繩縛。決死刑以鐵錐,大如箸,長尺餘,鑽頂而殺之;輕罪用杖。
俗無文字,望月虧盈以紀時節,候草榮枯以爲年歲。
其人深目長鼻,頗類於胡,亦有小慧。無君臣上下之節、拜伏之禮。父子同床而寢。
男子拔去髭鬢,身上有毛之處皆亦除去。婦人以墨黥手,爲蟲蛇之文。嫁娶以酒、珠貝爲聘,或男女相悅,便相匹偶。
婦人產乳,必食子衣,產後以火自炙,令汗出,五日便平復。
以木槽中暴海水爲鹽,木汁爲酢,釀米麴爲酒,其味甚薄。食皆用手。偶得異味,先進尊者。
凡有宴會,執酒者必待呼名而後飲。上王酒者,亦呼王名。銜杯共飲,頗同突厥。歌呼蹋蹄,一人唱,從皆和,音頗哀怨。扶女子上膊,搖手而舞。
死者氣將絕,轝至庭前,親朋哭泣相弔。浴其屍,以布帛纏之,裹以葦草,襯土而殯,上不起墳。子爲父者,數月不食肉。其南境風俗少異,人有死者,邑里共食之。
有熊、羆、豺、狼,尤多豬、雞,無牛、羊、驢、馬。厥田良沃,先以火燒,而引水灌。持一插,以石爲刃,長尺餘,闊數寸而墾之。土宜稻、梁、禾、黍、麻、赤豆、胡黑豆等,木有楓、栝、樟、松、楩、楠、杉、梓、竹、藤,果藥同於江表,風土氣候與嶺南相類。
俗祀山海之神,祭以肴酒,鬥戰殺人,便將所殺之人祭其神。或倚茂樹起小屋,或懸髑髏於樹上,以箭射之,或累石繫幡以爲神主。王之所居,壁下多聚髑髏以爲佳。人間門戶上必安獸頭骨角。
大業元年,海師何蠻奏言:「每春秋二時,天清風靜,東望依希似有煙霧之氣,亦不知幾千里」。
三年,煬帝令羽騎尉朱寬入海求訪異俗,何蠻言之,遂與蠻俱往,因到流求國。言不相通,掠一人而返。
明年,帝復令寬慰撫之,不從,寬取其甲布而還。時倭國使來朝,見之曰:「此夷邪久國人所用也。」
帝遣虎賁郎將陳稜、朝靖大夫張鎮州率兵自義安浮海,至高華嶼,又東行二日至䵶鼊嶼,又一日便至流求。初,稜將南方諸國人從軍,有崑崙人頗解其語,遣人慰諭之,流求不從,拒逆官軍。稜擊走之,進至其都,焚其宮室,載軍實而還,自爾遂絕。
●後記
1.產乳,分娩也。子衣,胎盤也。
2.大業元年,西元605年也。
3.䵶鼊,龜屬,卵生。狀如鱉,四足漫胡,無指爪。大者百餘斤,小者數十斤。常從海岸赴山凹鑽孔伏卵。人伺其來時,尾而逐之;行甚疾,眾並力反其背,則不能動矣。剝割時,兩目淚下。嗜者謂味同牛肉,值亦相等。甲可亂瑇瑁,亦以飾物;但薄而色淺,不任作器。市販鹿膠,每以其板殼與鹿角骨同煎。南路龜壁港,以此名;令寫訛。劉欣期「交州記」作「蚼𧓄」赤嵌筆談」。(余文儀續修台灣府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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